桂政发〔2005〕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水利是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桂发〔1994〕25号)下发以来,我区水利事业获得了较快发展,已初步建成了一个具有防洪、灌溉、发电、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的水利体系,为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水利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水利发展的步伐与全区改革发展的形势、治水观念和水利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水利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抗击干旱和洪涝灾害的能力仍然较弱,工程性、季节性、区域性、水质性缺水等水失衡现象仍较普遍,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依然突出,存在着水利建设资金筹措难、水工程安全隐患消除难、水能资源有序开发管理难、水利资产产权确定难和基层水利单位生存发展难5大困难。这些问题和困难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水利改革步伐,促进水利事业大发展,为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的贡献。为加快我区水利改革与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大水利观念,以提高水利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中心,以确保水安全为重点,以水利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改革方向,大力发展水利经济,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我区初步建成以重点、骨干工程为主体的区域性防洪、灌溉工程网络和水利信息网络,防洪和抗旱能力明显提高;水资源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主要江河、湖泊、水库水质状况有明显好转;水供给基本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城镇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达到新水平;水利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基本实现水利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水利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构建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的防洪减灾体系,保障经济社会不同需求的水资源供给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体系3大体系;打造城乡供水产业、地方中小水电产业、水利旅游产业、水利特色种养产业、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5大产业;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水务管理体制改革6项改革;坚持依法治水和科技兴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四)基本原则。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人与水生态系统和谐相处;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保障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粮食用水、经济发展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加快农村水利和城市水利的共同发展;坚持公益性与经营性并重原则,盘活水利资源和水利资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努力发展水利经济;坚持依法治水、科技兴水和节约用水并举原则,全面加强水利建设。
二、构建3大体系,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构建牢固的防洪减灾体系。防洪减灾体系是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安全,减少洪涝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构建防洪减灾体系,要采取堤库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的措施。采取堤库结合的工程措施,一是加快防洪控制性工程,特别是加快百色水利枢纽、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等重点工程的建设,加快大藤峡水利枢纽、洋溪水利枢纽、老口水利枢纽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堤防建设。继续完成南宁、桂林、柳州、梧州、贵港5个中心城市的防洪堤建设,使之达到50年一遇以上的防洪标准;加快沿江县(市)城区防洪堤建设,使之达到20年一遇以上的防洪标准;加大沿海标准海堤建设力度,使沿海保护1万亩耕地和1万人口以上的重点海堤达到20年一遇以上的防潮标准。转变轻非工程措施的观念,加快建设和完善防汛指挥调度系统、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系统和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提高防汛指挥现代化水平;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完善我区防汛抗旱应急专项预案、流域调度方案和沿海防台风预案,建立和完善抢险救灾网络,提高抢险救灾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
(六)构建完善的水资源供给体系。水资源供给体系是满足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不同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开源节流、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以节约、保护水资源为重点,以水资源优化配置为核心,形成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航运用水、养殖用水等水资源利用的合理格局。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将我区三类病险库占水库总数的比率控制在3%以下,提高水库蓄水能力。加快灌溉渠系网络建设,重点抓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使全区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水田旱涝保收率达到90%以上。推进山区小型治旱工程建设,以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和左江流域治旱工程为重点,加快桂中、左江流域旱片治理,使旱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40%以上。大力发展农村人口饮水集中供水、城镇供水、工业供水,力争2010年全区村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以上。
(七)构建科学的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体系。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体系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按照“严格保护、合理限制、公正补偿”的原则,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必须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合理调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坡改梯和水土保持林工程建设,提高大自然的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建立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水环境监测和管理,全面建立水质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按照水功能区的水环境承载能力,严格限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环境安全,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三、打造5大产业,加快发展水利经济
(八)积极发展城乡供水产业。要围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按照选好水源、市场运作、科学管理、提高效益的思路,发展城乡供水产业。切实解决重点城市、沿海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的供水水源问题,加快南宁、贵港、玉林等城市的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发展村镇集中供水,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潜力,拓展供水市场,加快水利供水产业发展。
(九)有序发展地方中小水电产业。要坚持科学规划,严格规范,保证中小流域水能资源的有序、有效开发,发展中小水电产业。加快现有电站的挖潜配套和扩容改造,加大水力发电项目建设力度,力争到2010年地方中小水电新增装机100万千瓦。积极推进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建成40个达到国家标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市、区)及一批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示范县(市、区),实现自然村(屯)通电率100%,农户通电率98%以上的目标,发展100万户以上的农村小水电代燃料户。
(十)加快发展水利旅游产业。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的优美环境,发展水利特色旅游业。各地要把水库、河海大堤等旅游资源纳入区域性旅游规划和线路布局,加强景区景点建设。打造适合不同社会群体需求的水利旅游品牌,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地宣传水利旅游整体形象,形成具有山水特色的水利旅游网络,使水利风景成为广西旅游的又一亮点。
(十一)大力发展水利特色种养产业。要在保证水质和正常供水的前提下,利用水利工程水面和周边土地资源,以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和无公害产品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打造水利生态绿色产品品牌。大力推进库区农业综合开发,以提高市场开发能力、科技推广能力、加工流通能力为重点,以基地化为载体,以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纽带,提高水利特色种养业的发展规模和效益。特别是优先发展水库水产养殖业,建设水库养殖基地,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十二)努力发展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国家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努力发展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进一步挖掘现有水利设计与施工队伍的潜力,加强水利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探索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提高工程建设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含量。发挥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队伍的技术优势,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壮大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
四、推进6项改革,加快建立新型水利建设投入与管理体制
(十三)全面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公益性质,定性为事业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业务的水管单位属准公益性质,其中,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承担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经营性质,定性为企业。按照“精简、高效、适当”的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国有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经费到位及人员分流工作,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水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业经营,分账核算,逐步剥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行业的市场主体,实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落实水管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各地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
(十四)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抓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拓宽农村水利投入渠道和提高农村水利工程效益的有效措施。要探索建立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调动农民管好用好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兴建新的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
(十五)深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供水工程的经营效益。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农业与非农业用水、枯水期与丰水期等情况,对水利工程供水进行分类定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工程水价管理体制和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努力做好农业用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从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农业水费征收办法,提高征收率。国有水管单位要指导和帮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对灌区干渠以下工程的管理,做好水费征收。所征收的水费除按供水成本缴交上级管理单位的部分外,其余都要用于渠道管护。集体和民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费,可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合理定价。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加强水费的政策宣传和征收。农业水费征收情况要与当地水利建设项目和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不按时完成水费征收任务的乡(镇),一般不安排或暂缓安排下年度的水利项目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业灌溉水费,不得用来抵扣其他税费。
(十六)稳步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拓宽水利投入渠道。必须积极探索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新途径,形成政府出资引导、企业投资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水利投资开发机制,进一步拓宽城市水利、工业水利和农村水利的发展空间。合理划分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的投资事权,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金融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安排一定规模的中长期财政贴息贷款。各地要以项目为载体,积极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水利建设。加强水利项目规划工作,在抓好防洪工程项目的同时,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工程项目,储备一批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水利资金支出结构,增加全局性、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发展规划及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证重点项目的启动资金。
(十七)大力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是盘活水利资产、发展水利经济的前提。要建立产权明晰、职责分明、运营高效的水利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级财政水利建设投入的出资人及出资额,明晰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水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加大资产重组、资本运营力度,对全区的水利资源、水利资产、水利资本进行优化组合。已建成的国有水利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处置水利资产所得要另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水利经济和安置国有水管单位富余人员。实行政企分开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企业实行行业指导。加快对现有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洲滩、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定权发证,设立界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力争用2-3年的时间逐步完成。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多方面解决。
(十八)积极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要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水务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国有水管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在水务管理中的职责,逐步推行水源建设、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相结合的建设经营模式,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明晰初始用水权,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各类水权转让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坚持依法治水和科技兴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十九)严格依法管水,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法律已设立的取水许可等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政府规章,使各项水事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适时修订水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标准和政策。加强水政监察、水事纠纷调处、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收取各项水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建立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水规费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大力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水利意识和水法治观念。
(二十)推进科技兴水,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水文与水利基础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技术难题攻关,特别要在水资源优化配置、防灾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方面有新突破。重视扶持节水、污水处理、水生态改善和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公益性水利技术的开发,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水利工程造价。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加快水利电子政务系统、水利基础信息公用平台和水利基础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水利信息处理、应用和管理的网络化、电子化和智能化,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二十一)加强地方中小水电开发管理。必须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开发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确保水能资源开发的效益和公共安全。对水能资源开发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水电工程项目技术审批制度。凡未列入中小水电总体规划和未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批的水电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地方中小水电的开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规范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中小水电站及其输电线路(网)的管理,对无审查、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水电站要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地方中小水电国有资产管理,单机容量2千千瓦以上、总装机容量4千千瓦以上的国有地方中小水电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要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十二)加强各类水库的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水库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水库安全巡查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及时发现水库险情,并组织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安全。对一些运行情况已远远达不到原设计指标、维修成本大于效益的水库,可按规定实行降级处理。对一些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或经济社会效益不大的小型水库,可按程序予以报废,退库返耕,退库还林。
(二十三)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和“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宣传等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一是制定节水政策,编制和实施节水发展规划。二是制定用水定额和总量控制指标,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是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水资源条件调整现有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四是开展农业节水工程建设,进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广各种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提高用水效率;五是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六是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七是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制度。八是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完善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九是制定节水指标体系,建立节水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十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实现水利改革与发展目标
(二十四)加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水利产业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积极争取中央水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水利财政投入随地方财政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财政预算内的公益性水利投资规模,要适当高于上年支出预算。在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及其他用于水利的专项资金时,要考虑生产生活等各种管护设施建设需要,按水利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安排投入,2006年12月底前,全区国有水管单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要落实到位。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准公益性水利项目。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水文巡测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年给予安排。
(二十五)对不同性质和类别的水管单位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人员的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对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中按30%的比例列支,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在其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
(二十六)鼓励和支持水利经济发展。一是对农村小水电站项目,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鼓励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建设。由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建设形成的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投资者可依法优先获得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已建好的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的经营权,可依法转让。三是放宽水利水电投资市场准入条件,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中小水电等水利项目建设。水电企业的发电优先上网,中小水电企业发电上网电价原则上不低于全区电站上区网的平均价。四是允许水利企业的员工优先购买本企业资产,参与本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五是允许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承包、租赁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对兴建灌溉效益大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继续实行 “以奖代补”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农业机电排灌用电实行电价优惠,按全区平均上网电价收取。六是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符合当地电力规划的小水电项目,由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改革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明确水利工作地方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利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防汛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强化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推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政人员负责制和技术人员负责制,加大水利工程规划、审批、管理、资金各个重要环节的稽查和监督力度,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八)完善农村水利服务机构,加强水利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水资源的职责,加强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水管机构、村级水利服务组织,完善农村水利服务网络,提高水利为“三农”服务的水平。进一步加强水利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水利公务员队伍,思想活跃、业务精通、研发能力强的水利科技人员队伍,懂经营、善管理、有开拓精神的水利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有文化、有技术、能艰苦创业的水利工人队伍。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水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进一步发展水利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水利人才。
(二十九)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解决水利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和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确权、办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污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环境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建设与管理;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强水利宣传工作,为推进水利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研究支持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的强大合力,努力开创我区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