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或《合作经营协议书》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经营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承包经营合同一次签订的期限为三年,承包经营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双方可通过洽谈继续签约承包。
 第五条:分公司组建后,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分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按承揽任务总造价,按年度向公司交纳管理费。
 第七条:分公司向公司交纳管理费的数量、方式、上缴时间,按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分公司只能在本分公司所在省、市、区辖区内就公司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业务。
 第九条:在承包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在本分公司所在省、市、区辖区外擅自进行投标活动及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行为,不论中标与否,均要向公司承担合同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分公司拟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报公司对外项目管理部审核,由对外项目管理部按公司有关程序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只有经审批同意后才能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分公司在组织工程投标时,人力资源在备案注册人员中选用;投标资格预审所需材料由分公司负责完成,标书自行编制。
 第十二条:分公司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截止时间前五天汇入公司基本帐户,由公司财务部汇入有关单位帐户;否则,一切后果由分公司自负。
 第十三条:分公司需要公司派出人员参加开标会的,必须提前五天向公司对外项目管理部提出申请并负责相关人员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中标后,分公司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业主进行施工合同的洽谈,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原件上报给公司经营部。
 第十五条:分公司负责为中标工程项目的施工组建项目部,并对项目部选择的劳务合作队伍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分公司必须严格审核项目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重大施工方案必须报公司工程部审核,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分公司负责对项目部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部与项目业主、设计、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劳务合作等各方的关系或纠纷由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分公司必须督促项目部按工程项目施工规范要求,完成竣工技术资料,并将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上报给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负责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分公司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税金由分公司负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对外属于公司设立的下属机构,对内属于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承包实体,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对外项目管理部进行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必须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的印章必须由公司派出的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接受公司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注册的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备案成功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因业务需要使用公司证件,公司人力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的相关证明材料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中我方所有管理人员的各种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的经营管理,接受公司经营部的指导和监督,有责任按公司经营部的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经营数据。
第二十八条:分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接受公司工程部的指导和监督,有责任按公司工程部的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工程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对外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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