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海河公司所属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海河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组建和管理的企业,包括司属企业管辖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各类性质的企业。包括一分公司、二分公司、三分公司、贵港分公司等区内分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西分公司、四川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东莞分公司、浙江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河南分公司等区内外分公司,宁海公司、桂海公司、永泰公司、中水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以下事项需报海河公司同意:

(一)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

(二)企业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投资;

(三)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担保或抵押。

(四)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

 第四条 以下事项需报海河公司备案:

 (一)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

(二)企业的职工分配方案;

(三)部门负责人或是关键岗位人事变动;

(四)企业涉及的法律仲裁;

(五)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是发生员工工伤事故;

(六)企业纪检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结果;

(七)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欺诈,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八)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类重大活动;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广西;

(十) 海河公司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已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分为书面报告、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发生涉及企业经营、质量、安全、信誉等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情,要求企业行政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公司分管领导电话或是当面报告,并于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写清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情经过、采取的应对措施、初步原因等。

第六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或故意在上报材料中隐瞒重大事宜的,对企业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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