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桂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精神,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重违反建筑行业有关法规规章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串通投标,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八)发生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有关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纳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二)权利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汇总。对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信息公布及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广西)”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一年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纳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六)信息更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黑名单”更正信息。
第七条对被公布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其管辖工作中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依法限制。
(五)招标人可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限制。
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将有关情形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对应纳入“黑名单”而未纳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