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水规范〔2018〕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重要意义
(一)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优化配置技术、人力、资金和管理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有利于挖掘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作潜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与水平,缩短水利工程建设周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解决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技术力量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简化合同关系,激发总承包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二、准确把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要求
(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或者联合体,下同)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三)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四)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 B)方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总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者专项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水平和建设周期等因素,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
(五)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应达到编制规范规程要求的相应设计深度,符合地质勘察和设计质量要求,明确重大技术方案、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和概(估)算投资并获得批复。
(六)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负责控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与承包行为
(七)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可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批准后发包,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批准后发包。
(八)工程总承包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九)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等)、承包人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工程业绩、财务、信誉)等。
(十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由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必须签订明确的联合体协议书,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同时,也不得与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招标人必须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方可参加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
(十三)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项目法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1.项目法人提出的功能需求、工期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
2.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3.柴油、汽油、钢材(含钢制品等)、水泥、火工材料、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材料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4.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5.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地下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6.发生超过设计洪水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十四)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方式。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依据和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超支不补,结余资金分配由发承包双方依法依规在合同中约定。在结算评审时,可以只对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强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与管理
(十五)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
2.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经上级部门批(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3.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在工程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专职负责人,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4.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以及项目划分报审和项目开工备案等手续,统筹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5.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6.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严格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报告,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加强设计变更、设计优化管理。设计变更按照水利部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设计变更不得低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工期变化,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8.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结算。
9.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其他职责。
(十六)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根据需求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过程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不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项目法人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十七)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配备满足工程总承包需要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2.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涵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成本控制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3.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等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
4.配合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栏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
5.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6.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它职责。
(十八)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控。
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的,应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十九)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非主体部分的设计和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主体部分设计和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
(二十)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暂估价内容的招标可以由项目法人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项目法人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十一)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水保、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设计、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二十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二十三)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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