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自治区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区直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区直企业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企业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坚持服从服务大局,议大事、抓重点、防风险、促发展,加强集体领导,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党的领导在区直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把方向、议大事原则。建立区直企业党委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把关机制,将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保证区直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明晰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企业重大事项边界,增强议事决策的科学性。

(三)民主决策原则。研究决策或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要在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决议或提出意见。

(四)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保证决策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五)注重质量效率原则。坚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中充分讨论研究,提高会议质量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六)企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一)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重大投融资规划。

(二)公司章程的首次制订和全面修订,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调整,出资人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层以及董事会对子企业董事会的授权方案的制订或修改。

(三)主业、经营范围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和变更。

(四)年度全面预算、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奖惩事项和薪酬管理,制订或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企业内部重大改革重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产交易、放弃重大权益、大额资金往来、提供大额财务资助、对外捐赠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十)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和续聘方案。

(十一)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项处理方案。

(十二)涉及企业稳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案。

(十三)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方案。

(十四)董事会和经理层认为应当提请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自治区国资委下放授权事项、企业党委认为应当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六条  区直企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经理层班子拟决策前必须提交党委进行研究,党委会讨论形成意见建议后,董事会、经理层班子再按程序进行决策。党委认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可向董事会、经理层书面提出。

第七条  区直企业党委应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原则,逐条逐项明确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范围及相关条件要求。

第八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要严格把关,重点审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一)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完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注重从会议制度、议事决策程序、议事频率等方面,完善企业党委工作规则,增强议事决策合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议事规则特别是决策程序在决策中的把关和约束功能。

(二)建立健全意见征集、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制度,确保研究讨论事项符合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凡属重大决策,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上会。

第十条  完善协商沟通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协商制度,对研究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会前应采取单独商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对于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应注意把握以下情况:

(一)需要在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党委主要领导应与担任董事的党委委员、企业内部担任董事的党外人士和职工董事充分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应向本企业工会充分征求意见,同时听取企业外部董事的意见建议。企业内部董事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和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二)需要在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经理层执行或决策的事项,应与总经理及经理层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对接。必要时听取中层干部的意见建议。企业党委委员与经理层班子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和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发言制度。党委会研究决策或研究讨论时,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防止“一把手”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等倾向性问题,切实提高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二条  完善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党委会制定出台关系本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须事前由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研究决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决议(纪要)等程序进行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议题,经报党委分管领导后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进行充分酝酿。

(二)前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经理层或董事会向党委会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三)党委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增加。

第十五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工作部门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3天通知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涉及重要人事安排等重要议题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

(三)党委会讨论的会议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党委工作部门提前送党委委员。

第十六条  对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主办单位或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党委会议题由主办部门或申请议题单位逐项汇报,也可由书记或委员逐项汇报,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二)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提出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逐项表决。表决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党委议事时,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并印发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的,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委员不能授权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讨论结果向未参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讨论议题内容,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副书记就拟任人选先行沟通后,提交党委会研究,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后,应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书面决议或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在未正式提交董事会、经理层会议决策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章  决定决议或意见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通过工作会议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汇报执行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委委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需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必须按照党委决定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个班子成员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

第三十条  强化督查督办,健全党委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事项落实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建立重大决策落实专项报告制度,对决策执行进行全程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加大对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党委要定期对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项目、履职尽责、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薪酬待遇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完善决策评估反馈制度,做好收集意见建议工作,开展决策效果评估,为决策纠错、调整和延续、终止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党委每年应当就研究讨论事项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一并总结自查,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议事决策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事项涉密的,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要求。对跑风漏气、泄露秘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直属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下属企业参照执行。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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