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疫情期间因政府指令停工,施工单位无法按约定时间接收供应商的设备材料,是否要支付供应商仓储费用损失?
本次疫情期间,如因政府指令停工,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时间接收设备材料的,无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期间所产生的仓储费用视为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如采购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则应按《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合理分担。
实践当中,如施工单位遇到供应商依此提出索赔,建议按以下措施处理:
(一)确实无法接收货物的,应第一时间致函供应商,告知其暂停发货。
(二)对于已在途或已抵达港口码头的货物,却因政府指令停工无法提货的,及时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方式与供应商协商仓储费的分担方式。
(三)供应商提出迟延交货损失索赔时,施工单位应注意结合约定的交货时间、受停工影响天数、供应商支付仓储费的凭据来商定最终承担数额。
(四)施工单位在接到供应商索赔材料后,应及时将该索赔告知发包人,并要求发包人对应负担部分费用给予签证。
(五)政府指令停工期间届满后,施工单位应尽快提取货物,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并将工程复工之前所需的货物照管措施及费用函告发包人,以便复工后顺利地办理签证。
十六、已开标项目,因疫情导致中标人无法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招标人是否可以取消中标资格?
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才能取消其中标资格。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各地政府的管制指令,除涉及保障城乡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允许复工。这一期间内施工单位不能按中标通知书时间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不能因此取消施工单位的中标资格。
实践当中,如施工单位遇到因疫情阻碍而无法与招标人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建议按如下措施处理:
(一)将疫情阻碍签约的情况函告发包人,并附上政府关于禁止复工的通知,以免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扩大。
(二)待疫情缓解,阻碍合同签订的事宜消除,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签订正式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