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采用EPC等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建的项目,因疫情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应如何应对?
       材料价格的上涨虽然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受到疫情的影响,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市场行为。如果价格上涨导致施工成本大大增加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调价主张。此外,EPC等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特殊之处在于,常用2011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只要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承包人即可主张调整价格。采用该示范文本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单位的调价主张无疑更加有依据。
     (一)收集材料涨价幅度、涨价原因的相关资料,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钢材等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等,尽量获取到涨价与疫情本身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材料。
     (二)及时将停工前的已完工程量与发包人、监理人进行确认,以便为测算未完工程量需要消耗的材料型号、数量提供基础数据,从而减少争议。
     (三)认真审查审阅双方合同乃至招投标文件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调整价格的书面函件。
       十四、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疫情导致人机料价格上涨为由,主张调整分包合同单价,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往往采取固定价方式计价,但疫情导致人机料价格上涨,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事件,如无合同的特别约定且客观上导致分包人履行合同存在困难,分包人可主张调整合同价格。针对分包人的调价请求,承包人应做好以下应对:
     (一)劳务分包合同一般计取的是人工劳务费及少部分辅材费用,不包含大型机械和主材费。劳务分包合同中人工费的计价并不是按定额计价,计价的标准仅是参考市场平均价格而得,不存在政府指导价或行业指导价。因此,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可以调价的则按合同约定调价;如合同为固定价的,承包人应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存在整个行业人工费上涨的事实(该事实应当是市场平均价上涨的事实,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文件),如劳务分包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可拒绝其调价的要求。
     (二)对于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审核分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工期、质量、材料等),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先,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在后的,承包人可拒绝分包人调价请求。
     (三)审核分包人客观上是否存在履行合同的困难、人材机价格上涨幅度是否超出合理的商业风险范围、分包人经营状况是否严重恶化。对于上涨幅度,材料费可参考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价格,定额计价专业分包合同中的人工费可参考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调整人工费的文件,机械费可参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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